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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出轨取证: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要求赔偿

发布时间:2023/05/01 丨 文章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 丨 浏览次数:

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要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,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 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6条的规定,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:第一,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,限于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。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;第二,另一方无过错。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,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。第三,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。这里的损害,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,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。  推荐阅读: 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办法  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,必须依法行使。首先,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,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,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;其次,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。协议离婚的,可在协议离婚后1 南京外遇调查取证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,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。 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:1、人民法院在受理 南京市私家侦探离婚案件时,应当将《婚姻法》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,书面告知当事人。2、符合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 南京私家调查害赔偿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。3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4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基于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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