诚信为本,市场在变,诚信永远不变...

产品中心

Products

电 话:137-8898-0222

手 机:137-8898-0222

联系人:李生

E_mail:

地 址: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69号弘阳时代中心

您当前的位置是:主页 > 案例展示 >

案例展示

南京市出轨调查: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

发布时间:2023/09/28 丨 文章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 丨 浏览次数:

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 黄河律师:  我父亲不识字,他想知道是否可以用口头形式立遗嘱?如果可以,需要履行哪些手续,才能被法律认可?  读者:王女士  王女士:  如果你父亲不识字可以使用代书 南京侦探,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,而最好不要选择口头形式立遗嘱。我国继承法规定,遗 南京调查取证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也就是说,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之下才可以立。如因意外事件导致遗嘱人临终前无法立书面遗嘱等。立口头遗嘱还有一个限定条件,就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个口头遗嘱的真实性,否则,口头遗嘱不能成立。而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,遗嘱人又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,已经立过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,无论后遗嘱的内容与先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,皆以后遗嘱的内容为准。

扫码关注我们